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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森与被告王铁毅、王志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王铁毅,王志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李森。被告:王铁毅。被告:王志杰。原告李森与被告王铁毅、王志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森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950元,退回原告1950元。审 判 长  李宏审 判 员  温冰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