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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2年1月12日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关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生,住长春市经开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天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