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2年1月12日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关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生,住长春市经开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天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