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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某、王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2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王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7日,被告人胡某、王某甲在乐清市柳市镇精益中学对面商品房三楼的出租房内,摆设二张麻将桌召集参赌人员以“武汉花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合计抽取头薪至少人民币2万元以上。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王某甲主动退赃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庄某、唐某、林某、王某乙、黄某的证言、现金缴款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作案工具麻将1副、扑克牌10捆、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清违法所得,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胡某、王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俩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三、追缴被告人胡某、王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1副、扑克牌10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陈雄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