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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行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水利局申请执行法胜利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水利局,法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行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贺峰,任局长。被执行人:法胜利,男,47岁。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水利局申请执行法胜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法胜利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等待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下落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