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行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水利局申请执行法胜利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水利局,法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行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贺峰,任局长。被执行人:法胜利,男,47岁。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水利局申请执行法胜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法胜利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等待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下落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