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平江县三阳乡清安村新联组与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三阳乡清安村新联组,平江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52号原告平江县三阳乡清安村新联组,住所地:平江县三阳乡清安村。负责人凌军明,组长。委托代理人余春林,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盛金,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碧潭新村。法定代表人胡密根,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毅,男,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李律己,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江县三阳乡清安村新联组诉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登记一案期间,被告主动撤回了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关于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回复,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江县三阳乡清安村新联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霞审 判 员  李军友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万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