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朱安林、杨金女等与柏寿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安林,杨金,杨付根,杨芳,杨静,杨森,柏寿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503-1号申请人朱安林,居民。申请人杨金女,居民。申请人杨付根,居民。申请人杨芳,居民。申请人杨静,居民。申请人杨森,居民。被执行人柏寿童,江苏省宏广畜禽产销合作联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安林、杨金女、杨付根、杨芳、杨静、杨森与被执行人柏寿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再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的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柏寿童于2015年6月底还款10万元,7月、8月、9月底分别还款5万元,余款52834.93元于2015年10月底前全部还清。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本案执行结束,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恢复原法律文书标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再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