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红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秦红起与孟凡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红起,孟凡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红民初字第129号原告秦红起。被告孟凡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红起与被告孟凡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保全担保,担保金额85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执行,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