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昌彬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一煤矿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昌彬,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一煤矿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1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昌彬。委托代理人谢永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一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负责人陈功胜,该公司矿长。委托代理人金保安,系该矿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丁亮,系该矿法律顾问。上诉人王昌彬与被上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潘集第一煤矿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了(2013)溧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昌彬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昌彬于2015年10月8日以准备自行与对方协商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昌彬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昌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王昌彬负担,剩余3650元由本院退还王昌彬。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若鹏审 判 员 罗希夷代理审判员 周韵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