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5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魏及根与郭岱、吴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及根,郭岱,吴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179号原告魏及根,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生。被告郭岱,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生。被告吴金芳,女,汉族,1974年3月5日生。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原告魏及根诉被告郭岱、吴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及根撤回对被告郭岱、吴金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魏及根负担。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