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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三小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松诉被告李现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小字第24号原告李文松,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敬雷,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现平,男,汉族,村支书。委托代理人孙建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松诉被告李现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松负担。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仝月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