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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3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蓟县支行与蓟县洇溜镇苏庄子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蓟县洇溜镇苏庄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9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南路。负责人董红喜,行长。被执行人蓟县洇溜镇苏庄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宝山,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蓟县洇溜镇苏庄子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蓟县洇溜镇苏庄子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兰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