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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执民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建火与福建雲天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建火,福建雲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火。被执行人福建雲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荣。本院在执行(2014)丽庆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周建火与福建雲天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纠纷款人民币203291元及迟延履行金一时无法执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24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