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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许国抄与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纪购物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抄,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纪购物中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许国抄。被告: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纪购物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抄诉被告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纪购物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抄已于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国抄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国抄自愿负担。审判员  盛其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湘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