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濮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文宣重与濮阳市易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广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宣重,濮阳市易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广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文宣重,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侯兴虎,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易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南段路西。委托代理人高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广田,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宣重诉被告濮阳市易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广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易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广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易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广田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宣重撤诉。案件受理费7388元,减半收取3694元,由原告文宣重承担。审 判 长  韩美玲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