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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超与朱昌雪、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朱昌雪,邵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946号原告:杨超。被告:朱昌雪。被告:邵俊。原告杨超为与被告朱昌雪、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原告杨超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405元,由原告杨超负担。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