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超与朱昌雪、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朱昌雪,邵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946号原告:杨超。被告:朱昌雪。被告:邵俊。原告杨超为与被告朱昌雪、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原告杨超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405元,由原告杨超负担。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