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欧某甲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甲,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737号原告欧某甲,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某乙(一般授权,系原告之父),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谭某某,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义(一般授权),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甲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欧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 罗代理审判员 袁 菁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冉 萱周家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