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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92年2月23日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92年3月11日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磊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