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陶孝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法定代表人罗铨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当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 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