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与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恢字第13号申请人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芗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光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黄全青,董事长。申请人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恢字第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