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冯建香与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香,张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636号原告:冯建香,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张华,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冯建香诉被告张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建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建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建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庆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