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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56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法定代表人:罗朝桂,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葛大店花园路。法定代表人:杜庆寿,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3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本金254633元及利息162655元(以254633元为基数,从2008年7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诉讼费3695元,执行费3719元、总计42470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54633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2470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54633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洪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