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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委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焦忠平、焦军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焦忠平,焦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委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被执行人焦忠平,居民。被执行人焦军武,居民。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袁焦忠平、焦军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75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焦忠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始日内归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人民43333.85元、支付上述贷款本金至2013年9月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862.21元;款项共计人民币44196.06元。二、被告焦忠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始日内按涉案合同规定标准支付给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43333.85元自2013年9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三、若被告焦忠凭借其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条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苏C×××××”的车辆与被告焦忠平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有限受偿权;这家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焦忠评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焦忠平清偿。四、被告焦军武对被告焦忠平上述第一、第二、第三条规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产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5.50元,由被告焦忠平、焦军武负担;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缴纳至本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存款,房产部门已查封,无车辆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房产已被查封待处理,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本次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委字第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