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天执恢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鲁丕全与广元市朝天区鱼洞乡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丕全,广元市朝天区鱼洞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恢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鲁丕全,男,生于1975年5月2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朝天区鱼洞乡。被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鱼洞乡人民政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民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鱼洞乡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本院执行专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民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发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