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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55号上诉人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华村第三村民小组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华村第三村民小组,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华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8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华村第三村民小组(吴家组)。代表人袁继财,组长。委托代理人贺新华,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华村第四村民小组(黄家组)。代表人黄民主,组长。委托代理人蒋隆旭,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红远。上诉人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华村第三村民小组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5)双法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4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将上诉状及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华村第三村民小组的代表人袁继财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新华,被上诉人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华村第四村民小组的代表人黄民主及其委托代理人蒋隆旭、唐红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4年,原告上梧江瑶族乡新华村黄家村民小组与被告吴家村民小组因唐家对门山场、唐家屋后山场发生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了《关于唐家对门山场、唐家屋后山场和油榨漕山场的协议书》,故原告上梧江瑶族乡新华村黄家村民小组向该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于1994年3月30日作出了(1994)双上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事后,原、被告均按协议书的内容履行。2013-2014年,原告上梧江瑶族乡新华村第三村民小组(吴家组)向县、乡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相关部门均予以了回复,申请确权未果。2015年,原告以协议书不合法,属无效协议为由,诉至法院。原判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唐家对门山场、唐家屋后山场和油榨漕山场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唐家对门山场、唐家屋后山场和油榨漕山场的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关于唐家对门山场、唐家屋后山场和油榨漕山场的协议书》无效,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华村第三村民小组(吴家组)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华村第三村民小组不服,以“原判认定1994年的争议是权属纠纷,却予受理并调解不当,山林权属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判认定双方协商同意才签订的协议书错误,该协议不是事实,内容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确认1994年3月29日的协议书无效。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华村第四村民小组则以原判正确,原审原告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二审应予维持原判为由进行了答辩。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案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吴家组和黄家组争执的山场,早在1994年吴家组就诉讼到法院,当时黄家组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经双牌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关于唐家对面山场,唐家屋后山场和油榨槽山场的协议书》,该协议履行至今已多年,现吴家组提出该协议不存在,是虚假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吴家组还提出该协议涉及权属之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已经人民法院处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一律有效,双牌县人民法院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应当有效,吴家组起诉和上诉均提出该协议无效,但没有提供法律和事实依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其上诉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00元,由上诉人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华村第三村民小组(吴家组)负担。本案件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昭明审 判 员  唐爱民审 判 员  郑 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甄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