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月生与王金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505号原告陈月生。被告王金龙。原告陈月生与被告王金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月生以下落不明、违反专属管辖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生撤回对被告王金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陈月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洁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