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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5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姜维来与姜延清、王志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维来,姜延清,王志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217号原告姜维来,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延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志孝,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维来与被告姜延清、王志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维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