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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光龙与王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龙,王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056号原告吴光龙被告王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龙诉被告王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在起诉后下落不明,纠纷暂无法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