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14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1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董某某,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岳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