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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14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1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董某某,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岳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