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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催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荆州市民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州市民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陵民催字第28号申请人荆州市民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路37号。法定代表人易大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万华,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荆州市民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荆州市民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宜昌市同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收款人荆州市民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叁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4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29日,付款银行湖北银行宜昌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荆州市民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汪红卫审判员 钱蔚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腊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