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洪兰与姚玉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兰,姚玉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兰。被执行人姚玉廷。。王洪兰与姚玉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玉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洪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姚玉廷在城建局有部分保证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洪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姚玉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洪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