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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民初字第0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俊诉被告夏俊祥、杨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夏俊祥,杨蓉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868号原告黄俊,男,生于1983年9月3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兴书,汉中市汉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俊祥,男,生于1958年5月13日,汉族。被告杨蓉,女,生于1996年9月13日,汉族。原告黄俊诉被告夏俊祥、杨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俊诉称,原告与被告杨蓉经介绍于2014年6月17日认识之后,按杨蓉要求于同年6月25日经介绍人交于杨蓉11000元见面礼,杨蓉当即交于其养父即被告夏俊祥。7月1日,原告按杨蓉要求给其买了苹果手机一部并交于杨蓉。后杨蓉提出与原告订婚,要求原告给付彩礼32000元,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同介绍人汪翠明、刘永明、杨雪珍前往被告家中,将32000元现金交于杨蓉,杨蓉随手将钱交给了被告夏俊祥。后原告向杨蓉提出结婚的要求,杨蓉都避而不见且不同意与原告结婚,并表示不愿退还见面礼和彩礼。被告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并且有多起婚姻被骗。原告向派出所报案未得到解决。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及彩礼所收人民币共43000元及手机一部;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杨蓉以与他人结婚为名,收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后,又不与他人结婚,也不退还他人财物,且下落不明。被告夏俊祥协助杨蓉实施上述行为,且有多起类似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行为。两被告的行为有诈骗的犯罪嫌疑,原告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控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建刚人民陪审员  高 祺人民陪审员  徐鸥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