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武汉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武汉长江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武汉长江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53-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47号中铁大厦塔楼七层705-706室。法定代表人徐晓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武汉长江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九队152号。法定代表人吴才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民商初字第45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长江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长江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