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国营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华侨农场下云管理区与张德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国营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华侨农场下云管理区,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张育华,任主任。被告张德林,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营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华侨农场下云管理区与被告张德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现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营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华侨农场下云管理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宇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