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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终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广元市川宜建材有限公司与刘福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元市川宜建材有限公司,刘福平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川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法定代表人尹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平,女,生于1966年3月22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元市朝天区。广元市川宜建材有限公司因与刘福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元市川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元市川宜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元市川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元市川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家祥代理审判员  赵冬梅代理审判员  李 华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哈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