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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526号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陵园路81号。法定代表人周苏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烈豪,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慧,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白沙镇范村。法定代表人陈国建,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锡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