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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3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党某某车辆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党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340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董事长。被告党某某,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华朱管区东新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党某某车辆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