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瓮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卢增碧申请执行冷德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增碧,冷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卢增碧,女,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户籍地瓮安县高水乡。被执行人冷德强,男,1986年8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冷德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卢增碧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五千八百一十元八角;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0元,由被告冷德强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卢增碧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冷德强与申请执行人卢增碧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冷德强差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810.80元及案件受理费73.00元,共计5883.80元,被执行人冷德强自愿在2016年2月5日前全部给付完毕。本案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冷德强承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周华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饶承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