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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德重与冯桂荣、高兵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重,冯桂荣,高兵,高丹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高德重,男,汉族,农民,被告冯桂荣,女,52岁,汉族,农民,被告高兵,男,27岁,汉族,农民,被告高丹丹,女,2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重诉被告冯桂荣、高兵、高丹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洪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耀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