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民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林云峰与被告王小牛委托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1235号原告林云峰,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涛,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牛,又名王小民,男,汉族,居民。原告林云峰与被告王小牛委托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云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11月原告无意间提起自己企业的建筑行业部分工作人员的项目经理证件需在2015年元月办理,但自己事务繁忙没有时间精力及时办理,被告称其可以代理原告办理相关证件,原告遂将��证所需费用80000元交给被告,委托其办理换证事宜,被告向原告书写“今收到林云峰现金捌万元正”收条1张。2014年12月,原告经营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面临经营资质升级,需去省建设厅办理,程序繁琐所需资料极其复杂,原告建设工程紧急,无法抽身办理,被告知情后再次要求代替原告办理,原告按被告要求支付代办费用100000元,被告再次向原告书写“今收到林云峰现金壹拾万元正(用于三升二级费用)”收条1张。2014年12月30日被告以其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念及被告正热心代理自己办理企业资质升级及工作人员项目经理证件事宜,原告筹措100000元当天交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林云峰现金壹拾万元正”。其后直至2015年春季,原告多次询问被告代理办理相关资质及证件事宜进度,被告���造理由搪塞,原告产生怀疑,遂各方打听询问,得知被告根本没有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原告急忙另行委托他人办理,之后原告屡次催促被告返还办证费用180000元并归还借款100000元,被告一再拖延推诿不还。被告代理原告办理相关资质及证件,收取原告180000元,双方形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被告未履行代理职责,原告要求返还费用及归还借款后,被告推诿不还,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280000元。被告王小牛辩称,原告所诉委托被告办理相关手续给付被告180000元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属实。因事情办到中途,相关费用已经交付,原告又不办了。现同意给原告退钱,等交付的相关费用退还后,就给原告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6日,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原告建筑企���部分工作人员的项目经理、建筑工程师证件,支付被告办证费用80000元,被告出具收条1张载明:“今收到林云峰现金捌万元正(¥80000元)王小民2014.11.26”。2014年12月29日,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建筑企业资质升级事宜,支付被告费用100000元,被告出具收条1张载明:“今收到林云峰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用于三升二级费用)王小民2014.12.29”。2014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林云峰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借款人:王小民2014.12.30”。后因被告未能给原告办理委托事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办费用及借款未果,具状起诉。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被告书写的收条2张、借条1张及当事人陈述证实,以上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因自身原因未完成委托事务,应当将委托人预付的费用返还。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其企业资质升级及工作人员相关证件事宜,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原告2次共向被告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180000元,被告未完成委托事务,应当向原告返还该费用。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处理委托事务相关费用及借款合法有据,被告对案件事实亦无异议,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林云峰处理委托事务费用180000元。二、被告王小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林云峰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王小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