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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4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590号原告田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徐    峰    章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王宝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曼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