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4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590号原告田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徐 峰 章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王宝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曼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