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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袁斌与李海龙、冯金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斌,李海龙,冯金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袁斌。被执行人李海龙。被执行人冯金晶。申请执行人袁斌与被执行人李海龙、冯金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宜昌市猇亭区盛世天下3号楼1层000105号房屋(产籍号位:05-0032-0319-000105)产权过户给袁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