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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王春牛与唐利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牛,唐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牛,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利强,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春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982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2013)灞执字第00888-1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利强支付案件款5446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利强在陕西路桥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转付申请执行人王春牛支付案件款320000元,下余案件款224650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恢字第000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魏峰波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