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与于桂霞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代表人姜健,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苏文政,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桂霞。申请执行人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于桂霞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1日审结。该案(2015)李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现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