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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1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运良与龚宗荣、严祚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运良,龚宗荣,严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203-1号申请执行人彭运良,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龚宗荣,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严祚霞,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彭运良与被执行人龚宗荣、严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宗荣有号牌为川A*****捷达牌小型汽车一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龚宗荣所有的号牌为A****4捷达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寇元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