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泡、岩砍与被执行人岩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泡,岩砍,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叶泡,女,佤族,云南省孟连县人,粮农,现住孟连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岩砍,男,佤族,云南省孟连县人,粮农,原住孟连县,现在xxx服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人代理人:叶泡,系岩砍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岩忠,男,佤族,云南省孟连县人,粮农,现住孟连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2015)孟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叶泡、岩砍与被执行人岩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岩忠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岩忠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叶泡、岩砍位于孟连县xxx的房屋一间、摩托车两辆、大衣柜一个、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太阳能一个、柴火五车,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7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于2015年9月7日强制执行,将属于申请执行人叶泡、岩砍位于孟连县xxx的房屋一间、摩托车两辆、大衣柜一个、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太阳能一个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叶泡。柴火五车属于消耗品,现已查找不到,本院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叶泡,叶泡自愿放弃对柴火五车的执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孟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金林审判员 龚 奎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莲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