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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667号原告卢某某。被告何某某。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莫海华独任审理。原告卢某某没有提供被告何某某的送达地址,仅提供了被告娘家人的住址及电话。本院通过被告何某某的父亲及儿子联系到了何某某,何某某现在广州打工,但何某某拒绝到庭领取法律文书,也不愿意向本院提供准确的地址,此后不再接电话。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不能提供被告何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资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某某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卢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欧阳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