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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智纲、冀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智纲,冀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9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167971-5.法定代表人王万礼,该商业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智纲。被执行人冀云峰。本院在执行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智纲、冀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宣区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2175.05元及利息尚未执结,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小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