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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4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向四强与杨大力、周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128号原告向四强。被告杨大力。被告周香。本院受理原告向四强与被告杨大力、周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向四强于2015年9月29日以当事人已协商解决民事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四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向四强负担。审判员  谢卫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