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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连弟与樊二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弟,樊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弟。被执行人:樊二社。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王连弟申请樊二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中民终字第10号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樊二社应支付申请人王连弟案款25924.2元,承担执行费288.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5924.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樊二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二执字第1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宏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