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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庆连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西姚村资产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连,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西姚村资产管理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362号原告王庆连。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西姚村资产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西姚村。法定代表人:李广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连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西姚村资产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庆连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腾 关注公众号“”